三门峡市阳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三门峡市阳光中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教师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校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科室为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呈报学校工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校领导、校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3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与本单位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或由本人书面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因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应予撤免。教代会代表的撤免应当经原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报学校工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届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因故延期换届的,应当经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会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时间向上级教育工会备案,学校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时间告知全体教职工。
第十七条 教代会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团成员应为教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包括学校党政工领导,其中一线教代会代表不少于50%。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一般在教代会换届时产生。候选人由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总支同意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需要调整的,由工会提出调整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总支同意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决定其他有关事项,选举大会主席团。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前,学校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督查和反馈公布等工作,向教代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以年级为单位组成教研组,选举产生代表组组长。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1.教代会开会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组代表活动;
2.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教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本组代表活动;
3.负责本组教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4.参加学校和本组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工会在筹备和召开教代会期间承担以下职责: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