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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警示录——提供伪证妨害诉讼 学校和老师同被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09:46 来源:三门峡市教育局

4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和教师李某分别收到判决书。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该中学教师李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4年8月7日晚9时许,居住在徐州市铜山新区的李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为追索医疗等赔偿起诉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身为诉讼代理人的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印章的“误工证明”,证明李某系该校职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请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父母而未出勤,根据单位规定请假期间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共39736元不予支付,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载明其2014年5—7月和2015年4、5月份的工资单,以佐证其工资数额,该工资单亦加盖了学校财务章。

为核实两份证明内容的真伪,承办法官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先后两次向学校发函,第一份要求如实说明情况的函件附有提供伪证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该中学收到后未予答复,第二份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法院向法官当面陈述事实的“法院专递”被拒收。最后,法院向该校员工工资卡发放银行查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某工资均正常发放。法院认为,徐州市第三十中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须严厉惩戒,以儆效尤。

据案件承办法官张小舟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使,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工资证明、护理费用支出证明、误工休息证明、农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据形式是当事人造假的主要对象。一些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掌管印章的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或收受礼贿,违规出具虚假证明,为造假者大开方便之门,造成法官难以判断,赔偿义务人限于取证困难更难提供反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法院误判、错判,诱发不安定因素。(《人民日报》2016年5月4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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