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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5 10:39 来源:三门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十余年来,国家及我省不断出台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形成了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的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LPR5Y-0.6%)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③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⑤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⑥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②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③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⑤学生本人入学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⑥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⑦如借款学生申请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2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3贷款年限

最长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4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60个基点(即LPR5Y-0.6%)。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5贷款利息及宽限期

在读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要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6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发放。首次贷款的时候,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4)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5)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于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

 

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续贷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4)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

二、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分配我省若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滋蕙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资助对象

滋蕙计划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滋蕙计划应优先资助下列学生:

(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

(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3.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资格评审

各县级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评审重点关注毕业学校是否符合要求、录取院校是否符合要求、家庭经济是否切实困难、相关信息填报是否准确无误,特别是学生账号信息和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各县级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5.资助名单报送。各县级部门将公示无误的名单逐级报送至省级部门,省级部门汇总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基金会。

6.拨付资金。基金会对各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向受助学生拨付资金,资金拨付3个工作日内向各省反馈资金拨付情况,特别是拨付失败的账户信息。各地应于收到反馈信息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再次报送准确信息。未报送准确信息的,基金会可取消其资格,不予资助。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6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包括长学制)学生可申请。各中等职业学校综合考量学生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所在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资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我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

2.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取得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直接申请并填写登记表后,由学校报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将名单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无异议即可取得受助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年级不允许顶岗实习)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校内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七)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申请方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报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二)免学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的普通高中学费。

1.资助对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

2.资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3.申请方式

免学费对象按照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每学期确定一次。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三)免住宿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的普通高中住宿费。

1.资助对象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住宿费。

2.资助标准

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住宿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住宿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住宿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住宿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3.申请方式

免住宿费对象按照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每学期确定一次。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住宿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校内资助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六)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从2005年起,河南省政府对义务教育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两免”免学费、免教科书费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对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免收学费、杂费、和教科书费用。
(二)“一补”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根据《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

(1)原建档立卡中符合资助政策学生。

(2)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

(3)家庭困难残疾人子女、军烈属子女、孤儿。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2、补助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范围。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标准的一半,即:小学每学年每生500元,中学每学年每生625元(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

3、申请办法:

在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或乡镇、街道办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学校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补助。

4、认定方式:

“一补”对象按照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报至三门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三)国定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在部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学生提供营养餐,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四)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参照国定营养改善计划标准,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放补助资金,享受国内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除外。

1、补助对象

原建档立卡学生中符合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依据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乡村振兴局提供的符合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交材料申请,经学校核实符合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补助标准

所有符合享受省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原建档立卡学生无论初中小学每生每年均为800元。

4、资金发放

“一补”资金和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每年春季6月30日前和秋季12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资金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保卡中。

五、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生活补助费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我省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1.资助对象

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其中原建档立卡儿童不限于普惠性幼儿园。

2.资助标准

各市县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

(二)保教费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发放保教费。

(三)校内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四)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幼儿园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幼儿园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五)社会资助

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幼儿园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奖励、资助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社会资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