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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20-0001-2018-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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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2-23 10:42

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3 10:42 来源: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教文〔2018〕56


各县(市、区)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二〔2017〕1096号)要求,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制定了《三门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三门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体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二〔2017〕1096号)和《三门峡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三教文〔2018〕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布局合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2.资质合格。办园资质符合《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的要求。

3.办园规范。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园,基本条件达标,无安全隐患;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适宜,园额、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办园满两年且近一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年检合格。

4.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所在县(市、区)依据幼儿园正常办园成本等相关情况,参照同区域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一倍。幼儿园收费规范,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允许在《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擅自收费。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计算并公布。

5.科学保教。幼儿园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经教育部门评估认定,其等级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二、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评审,根据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3.公示公告。对经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于每年6月底前发文公布并授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4.上报备案。各县(市、区)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三、加强管理

(一)过程管理

1.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优先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应优先满足就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2.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本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3.各县(市、区)应当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4.建立退出机制。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内禁止退出,三年后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经费管理

1.各县(市、区)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幼儿园应确保办园投入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以保障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所需经费。

2.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奖补资金,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充资源,每新增1个标准班,按照市辖区不低于7万、县(市)及以下地区不低于5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奖补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情况和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幼儿数,当年落实生均拨款;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增标准班核定情况,次年进行奖补。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对奖补资金独立核算,优先用于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支持教师培训等,严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支出。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审计、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机制。凡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并收回当年奖补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补政策,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并取消办园许可证。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于2018年3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以后每年认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