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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31 11:14 来源:办公室

 

三门峡市阳光中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治校和廉政建设,依照三门峡市教育局相关制度,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以支委会、班子会、校长办公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事项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8.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0.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提前晋级名单、收入分配、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校级以上记功、嘉奖、劳模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11.学校各种级别的校级交流活动、组团外出考察等活动;

12.学校招生政策及有关学生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13.其他急难特事件;

1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l.学校中层干部及年级组长的推荐、选拔、任免、奖惩;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中央、省、市指令性项目实施。

2.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3.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4.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5.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1万元以上报废物品事项等。对超过5000元的维修工程或基建项目,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凭据。

三、“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机制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学校以支委会、校级班子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为主要形式,分别对重大党内事务和行政事务作出决定。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则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并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单位党政负责人主动建议、启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重要领导责任。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支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党支部委员,出席学校班子会议的人员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办公会或扩大会议由校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决策前应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处室(单位)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市局相关部门的意见。

2.广泛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3.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处室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提出议题。

4.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提前准备,其中,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有关处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必须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3.集体决策。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主要领导必须到会,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民主表决。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通知下发或传达,或以书面形式上报、通知上级或有关职处室及相关人员;

    6.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支委会、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给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责。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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