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 > 三门峡市龙湖小学 > 学校概况 > 文章详情

三门峡市龙湖小学章程及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3-08-25 13:24 来源:三门峡市龙湖小学

 

三门峡市龙湖小学章程及办事流程

 

2017年5月25日经首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7年5月26日经三门峡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门峡市龙湖小学经三门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三编(2016)4号]文件批复同意,于2016年5月30日正式设立,2016年9月1日招生开办是一所全日制六年制完全小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学校管理和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建设一流名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三门峡市龙湖小学,简称为市龙小;英文名称:Sanmenxia  Longhu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甘山路与召公路交叉口;官方微博:三门峡市龙湖小学;官方微信:三门峡市龙湖小学

第三条 学校已在三门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国民学历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区域和招生政策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招生对象为法定小学教育适龄儿童。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立德树人,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学目标:打造教育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规范、教师队伍优秀、设施条件优越、育人环境优美、教育质量一流、办学特色鲜明的“和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品牌,建设“学生成才、教师成功、家长放心、社会满意,高质量,有特色、示范性”的豫晋陕“金三角”区域名校。

方法途径:文化立校,质量兴校,依法治校,特色强校。

办学特色:和教育、现代化、智慧化。

校训:和而不同。

校风:和雅至善。

教风:和美敏行。

学风:和乐精进。

领导作风:亲历亲为  服务师生。

团队精神: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脚踏实地的科研探索精神,勇创一流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六条 学校校歌为《龙湖小学之歌》。校徽为同心圆形,中间为渐变色行草书体“和”字,外侧圆环内上下两部分分别为印刷体中英文校名“三门峡市龙湖小学、Sanmenxia  Longhu  Prinary  School”。校庆日为每年9月1日。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龙湖小学支部委员会是学校政治领导核心。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安全、教学、体艺、行政、卫生、后勤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龙湖小学支部委员会,在上级主管部门党委直接领导下,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组织保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建设、作风锤炼、反腐倡廉、师德师风和制度规范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三重一大”工作决策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面向全校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履行以下工作职能: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2)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学科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5)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和干部工作作风。

(6)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坚持党内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8)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信息中心、少先大队七个内部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内设工作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履行相应工作职能。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9-13人左右。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由校务委员会成员轮流主持。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1.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2.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支部的领导。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能:

(一)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学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度、校内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四)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内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工会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上级行政管理和组织部门任免,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任免。学校办学经费、教职工工资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拨款。学校各项工作接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指导。学校党支部工作接受上级党委及以上党组织的领导、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职能范围的事项,应提交其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设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各内设机构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设立校史室,重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的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程序,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家长、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代表学校处理法律诉讼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创建管理制度,强化“三防”工作。制定校园各类别公共和自然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依规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个内设机构和各类岗位工作制度和各类岗位人员职责,规范学校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秩序。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和精细化的德育过程管理。坚持校长书记负责、全员参与的德育原则,认真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活动育人。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理念,构建德育工作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要加强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法治意识、文明礼仪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德育工作,引导全校师生践行校训、校风、教风和学风内涵要求,教育师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法定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要加强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扎实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学生的心理、生理、伦理“三理”教育和生命、生活、生存“三生”教育,完善对学生的基础道德教育。切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学生文明素养。学校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生社团活动文化建设,注重地域和传统文化特色教育活动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 以书香、文化、艺术、文明、安全、规范校园创建活动为载体,致力于培养学生“和乐精进、和美敏行、和雅至善”的人文精神和道德情操,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

第二十五条 强特色班(队)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自我教育和自主管理的功能作用。班主任(辅导员)要完善班(队)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班级育人环境,引导班级成员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管理特色和班级文化内涵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通过社团活动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人人参与社团活动,延展和深化课堂教学,拓展学生的成长空间,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二十七条 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每年举办读书节、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研学季等主题实践和展示活动。指导、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科技、艺术、文体培训、社会公益及创造发明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均学生数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一切教育活动必须使用的法定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组织各学科教育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教学常规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过程“备、讲、练、批、辅、考、评”七环节规定要求,室内教学均须采用信息化辅助教学手段,做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科技含量和质量效益,逐步实现学校管理智能化,教育教学智慧化、学校家庭教育联系网络化。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分数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和工作绩效的唯一标准。学生成绩评价采用等级制,取消百分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着重抓好教学过程各环节管理,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教研组每周定时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非规定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布置课堂和家庭作业,对学生作业要认真进行批改,逐步实现课前预习和课后作业推送数字化,增强互动性和多样性、趣味性。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遇有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学校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科学调整上课时间,确保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控制学生学业成绩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保护学生及家长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阳光大课间体育健身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和身体素质达标运动会(体育节)。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强健身体。

学校设立医务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加强宣传,积极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校舍、师生个人卫生情况,定期对教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作业,加强资金投入,绿化美化校园,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全面禁烟。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任课和辅导教师开展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鼓励和赞赏学生形成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学校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心理辅导室对全校师生开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思想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学校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坚持课堂教学融入学生学习心理理论,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互融通、紧密结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六月举行艺术节,调动学生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创作演出活动之中,通过学校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设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家校联系沟通方式的创新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以“三通两平台”建设为载体,促进学校及教师管理模式、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创新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网络资源环境和强大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外出讲学交流和自建正能量传播自媒体平台

学校成立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通过实施“青蓝工程”强化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梯队成长,帮助教师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能得到专业成长和发展。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入学及学籍管理。学校于每年8月初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就读,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所属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班级授课的组织形式为单式,不开设实验班,不举办快、慢班。

第四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均办理学籍并建立永久保存的学籍档案。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对非学校所属招生区域内申请入校借读的学生,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方予以接收。

学校建立学生电子化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德、智、体、艺、技等诸方面进行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业成绩优异,经多种途径认定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能力程度的学生,经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变更学籍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学生的奖惩记入其本人成长档案。

不得以各种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国家、地方、学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特定政策资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地方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一日生活规范》要求,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认真勤奋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公物、关心集体、热心帮助别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校内外实践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严格程序谨慎进行。

(六)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各项权益。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岗位数量和岗位任职条件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师,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五)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校本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合同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落实素质教育各项要求;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五十一条 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所需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劳动纪律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岗位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