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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8 08:55 来源:三门峡市东风小学

三门峡市东风小学章程 

序   言

        三门峡市东风小学位于市区东风北路6号,前身是洛阳铁路分局三门峡铁路职工子弟小学,始建于1959年,2004年更名为三门峡市东风小学,划归三门峡市教育局直属管理。学校现有24个教学班,1400余名师生,其中中小学高级教师8人,一级教师39人,省市级名师骨干教师10余人。学校以“智慧教育”办学理念为引领,以“现代、文明、和谐、一流”为办学目标,围绕“做智慧教师、育阳光少年、办现代学校”的发展愿景,引领学生“智慧学习、阳光生活、快乐成长”,寻找适合学生核心素养发展的“有未来的教育”,加快学校现代化、多元化发展。学校以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德育途径。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创建平安、法治、文明校园。完善的管理制度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创新思维铸就学校发展灵魂,逐渐形成了科学规范、健康向上、智慧创新的校园生态文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的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峡市教育的实际情况和三门峡市东风小学的办学目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门峡市东风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三门峡市东风北路6号,邮编:472000。

        第四条 学校性质:本校是经市政府审批,实施六年制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第五条 招生对象及办学规模:学校按照规定服务区域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办学规模为设计批准规模。

        第六条 办学理念:智慧教育

        第七条 办学愿景:做智慧教师,育阳光少年,办现代教育

        第八条 办学目标:现代、文明、和谐、一流

        干部发展目标:锻造自主合作能力强、服务执行能力强、决策引领能力强、智慧创新能力强、担当作为能力强、反思修正能力强的“六强”干部。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有智慧、讲奉献、善合作、能创新的智慧型教师队伍。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阳光、快乐、向上、向善的东风学子。

        第九条  校训:现代、文明、和谐、一流

        教风:智慧、奉献、合作、创新

        学风:阳光、快乐、向上、向善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在行政上、业务上受三门峡市教育局的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层干部聘任制、全员岗位双向选择合同聘任制、全员绩效工资制、全员教学质量及安全教育管理目标责任制、依法治校责任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校聘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支部办、校办、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科技信息中心、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学校设校长1名、党支部书记1名,副校长数名,各处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校团支部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各设1名。学校实行学科负责制,根据实际情况按学科、年级段设教研组,组长一名。

        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校长代表学校行政会议决定重大行政事务。重大问题决策、中层干部任免等事项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征得学校党支部同意后报教代会批准。学校行政会议参加人员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负责,校长可以授权分管副校长进行审核。

        4、教育教学工作指挥权。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学生发展的状况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并有权对教育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勤政廉洁、开拓创新。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合理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逐步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励制度。

        3、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5、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

        6、依法治校,强化法治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监督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学校健康发展。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职工以奖励或处分;根据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人选。

        3、审议学校管理制度。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东风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政的具体指导下,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范下代表全校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学校依托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进程及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并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让学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团结、教育、带领全校学生,投身到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去,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

        1、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召开。

        2、学校行政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主要内容:研究确定全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长、短期规划,部署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行政奖惩有关事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对于行政会议上有争议的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作最后决定;对于重大问题有争议的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直接提交教代会讨论。

        3、参加和列席学校行政会议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学校开放日,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办公室,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报行政会讨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节、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辩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 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课程是落实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大力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国家课程主导、地方课程为补充、学校课程为特色的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发展需要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九条 在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把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要充分利用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不断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课程建设中,要始终坚持科技活动类课程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同步发展,把科学与人文并重落实在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条 在学科课程建设中,重点是培养一批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和特长教师;在活动课程建设中,关键是聚集一批在本地区乃至省市都有影响的专家型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四有三同”家校合育共同体,即“有目标、有章程、有计划、有职责,同理念、同目标、同责任”为引领,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在德育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把“教会学生做人,养成良好习惯”作为德育工作的终极目标;把基本道德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基本途径,把情感体验和生活教育作为德育的基本方法;加强德育评价体系建设,把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处理好德育和其他各育的关系,要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1、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4、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以“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适应学生发展,一切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让学生得到最适宜最充分的发展。在加强课程建设的同时,搞好课堂教学改革,使课堂成为展现师生生命活力,展示师生创造激情的殿堂。在课堂教学中,要努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学观。教学过程是学生学会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积极主动的发展过程。学校应提供学生个体差异发展的教学条件,用课程的多样性,教学计划的灵活性,教育活动的广泛性,来发展和展示学生的发展能力。教学过程中,要为不同禀赋和潜能的学生创设可选择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在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不同的发展层次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充分发展。

        第三十四条 要在正确的素质教育观和质量观的指导下,做好教育教学评价工作,要把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学生的发展应包括为学生后续学习的所作知识和能力准备,为进入社会所作的才能和品德准备,为自身幸福所作的身体和心理的准备。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或考查。以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重点,努力构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学生素质发展评价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是以班级授课制为基础,多种形式的分层、分类教学和个别辅导相结合。 

第四章  教 职 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等的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修完小学六年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主管理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市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财与物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21万元。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加强校舍、校产和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审议,并向三门峡市教育局报备。

        第六十二条 学校行政会、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章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三门峡市东风小学行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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