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文章详情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中供餐模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7 16:21 来源: 教育资源保障中心

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中供餐模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教文)局、市场监管(分)局、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管,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提升供餐质量,保障师生吃得健康营养、安全放心,从源头上杜绝校园食品安全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并规范学校集中供餐模式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聚焦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营养膳食补助及学生餐费等资金管理使用、集中供餐经营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长效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学校集中供餐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坚持三全管理原则,即: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监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膳食营养、操作流程的全程公开、透明化机制,落实伙委会管理和两代表一委员评议机制,保障家长、学生、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

——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学生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卫生。

——坚持膳食营养。要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等权威指南,严格落实食材分级分类规范使用,合理搭配膳食结构,确保各类营养素的摄入均衡。要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均衡制定带量食谱,同时,注重食物的色、香、味、形等感官品质,提高师生的用餐体验,此外,还要根据季节适时调整菜品,让学生吃到优质、放心的饭菜。

——坚持公益属性。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宗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要通过合理定价、成本控制、优化供应链等方式,确保食堂的公益性质,要在确保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的前提下,让师生享受到价格最优、品质最好的用餐服务。

——坚持自愿原则。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坚持文明节约原则。弘扬传统美德,提倡光盘行动,要通过教育引导、食材供应链信息化管理、按需供餐等方式,杜绝餐饮浪费。

三、供餐管理

(一)经营模式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模式供餐。已经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合同到期后转为自主经营或自主经营+委托经营的模式;已经配建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采用食堂供餐,食堂规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可采用自营和校外供餐相结合;不具备食堂建设条件的可采用校外供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中小学、托幼机构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机。寄宿制学校、偏远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严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二)经营行为

1.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管理。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单位法人为主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管理、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劳务外包,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大宗食材(米、面、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属地学校实际需求,按政府采购规范公开招标选定若干企业,签订框架协议,并向社会和各学校公布名单,由学校组织伙委会人员从推荐名单中选取供货商,依法签订供货服务合同,进行定点配送(三门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从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供餐企业中遴选)蔬菜、肉、蛋等生鲜类食材和辅食、调料由学校按照政府采购规范招标选择供货商,集中定点配送。

2.经营合同未到期食堂管理。暂履行现合同条款,但学校要建立对食品安全、餐费管理、膳食营养、服务质量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监管机制,并加强满意度测评,杜绝以托代管。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3.“自主经营+委托经营食堂管理。大宗食材(米、面、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属地学校实际需求,按政府采购规范公开招标选定若干企业,签订框架协议,并向社会和各学校公布名单,由学校组织伙委会人员从推荐名单中选取供货商,依法签订供货服务合同,进行定点配送(三门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从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供餐企业中遴选)蔬菜、肉、蛋等生鲜类食材和辅食、调料由委托经营企业与学校专人共同采购,学校要加强查验货和资金使用监管。

4.校外供餐学校食堂管理。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2018年第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要求,由学校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供餐企业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企业(三门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从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供餐企业中遴选),2024831日前,已经选定校外供餐企业的学校,延用本校现行做法,待合同到期后,从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名单中投票选择。

委托经营企业、供应商、校外供餐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因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要建立评价退出机制,师生满意度连续两次达不到80%且不能整改提质的,可无条件终止合同。

(三)资金管理

1.自营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辖区学校的统一监管机制,监督检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食堂应按月收支核算,月末结转,每学期末进行整体核算,按学生实际就餐情况,将未就餐伙食费退还学生。教职工及子弟在学校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严禁转移食堂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水、电、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成本核算。食堂基础建设和基础设备采购不得纳入成本核算。食堂成本包括:水、电、气、人工、耗材、食堂修缮、设施维护、食材运输、检疫检验等与食堂供餐相关的费用。

2.“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

3.校外供餐学校。建立家长、教师参与机制,合理制定餐费标准和服务项目,用于供餐管理方面的人员、就餐场所维护、餐余垃圾处置、食品留样管理等费用,由学校、家委会与供餐企业协商,由企业在核算成本内承担。

五、工作职责

(一)夯实管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学校建立健全供餐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供餐方式、招标采购、营养健康、日常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

(二)压实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和校外供餐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部门职责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系列工作。

(三)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办。

(四)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学校供餐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园)长和书记都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落实并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充分听取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要不断改善食堂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五)强化餐饮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2018年第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文件要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供餐保障

(一)加强人员保障。学校应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设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设施设备保障。学校食堂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设施设备配备应与学校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满足食品安全关于设施设备的需求。及时更新更换食堂设备,确保食堂正常运营。学校要持续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现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可视化。

七、加强监督

(一)加大检查力度。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可联合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供餐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督促学校和供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学生餐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在学生餐经营管理过程中失职失责、违规违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餐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供餐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8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