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文章详情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教文〔2023〕255号
发布时间 2023-11-24 09:45

三门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09:45 来源:三门峡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体(教文)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28号),经研究,制定了《三门峡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1124        


三门峡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中小学生及儿童身体健康,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28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二、预警分级

根据《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1110日发布)规定,我市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级(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级(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级(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三、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四、响应措施

(一)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二)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组织各类体育考试、测试和运动会,并延期举行。

(三)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五、应急响应措施指令发布、降级和解除

(一)市教育局根据三门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全市预警,发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预警。按照预警分级特征启动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响应措施、降级或解除指令。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市教育局或当地政府发布的应急响应措施、降级或解除指令,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具体实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具体实施工作。

当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后,市教育局发布解除应急响应指令,恢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Ⅰ级预警应急响应在停课日当天解除或降级时,中小学、幼儿园次日恢复上课。

六、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制定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统筹协调重污染日举办的市级学生体育竞赛、各项活动延期调整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三门峡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当地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统筹协调重污染日举办的学生体育竞赛、各项活动延期调整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预警响应期间督促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停课后课程调整和本级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体育考试延期调整等工作,努力降低因天气情况对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的影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管教育部门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案,并在接到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指令后启动实施。根据预警级别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运动,组织学生在室内上好体育课及开展智力运动项目。I级预警应急响应启动或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停课或恢复上课时间。中小学在停课期间,学校可通过微信、钉钉等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并提示家长看护好学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在预警响应期间校(园)领导、带班教师要确保通讯畅通,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七、附则

本预案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变更适时修改。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三门峡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三教文〔2019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