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文章详情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教文〔2022〕36号
发布时间 2022-03-11 08:34

三门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1 08:34 来源:三门峡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体(教文)局,直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教育系统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0日        

 

全市教育系统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反有组织犯罪法,根据市扫黑办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八五”普法实施,大力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不断提升依法治教水平,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全面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助推平安三门峡、法治三门峡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活动时间

2022年3月10日起

三、宣传内容

1.突出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历次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精神和部署要求;

2.突出宣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决策部署、标语口号、举措成果;

3.突出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

四、活动形式

1.领导干部专题学习教育。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纳入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讲座等,组织班子成员专题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全年不少于2次。

2.干部职工专题学习教育。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举办1次反有组织犯罪法考试。

3.在校学生专题学习教育。要按照“铺天盖地、随处可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工作要求,在校园及周边张贴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标语,设立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专栏和电子屏,通过校园广播、主题班队会、国旗下讲话以及法治报告会等,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同时,利用班级微信群适时推送反有组织犯罪法条款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引导广大学生家长参与到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中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参与度、知晓率。

五、活动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将贯彻落实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列入本单位本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确保活动组织有力、效果明显,持续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

2.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学校要成立学习宣传工作专班,将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职责分工,压紧压实责任,整合教育资源,形成宣传合力,积极部署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认真实践,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增强工作实效。要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能转变,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全面实施,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市教育局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工作纳入2022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和平安校园评选内容。各县(市、区)和学校在活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作法,请及时提炼总结(含2-3张活动图片及图解)并报送市教育局安全法制科。

联系人:赵兵

电  话:2816615  13938119692

信  箱:smxjyjaqfzk@163.com

 

附件:《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要点

 

附  件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要点

 

1.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3.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4.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5.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6.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8.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0.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1.《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