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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教育局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持续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5 来源:三门峡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教育局权责清单》其他事项: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行使主体: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受理条件和程序: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三门峡市市直各中小学校学生。2.对被申诉人作出处分(理)决定不服的。3.申诉事项经学校复查并已做出复查决定的;学校送达本人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4.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需提交的材料:1.申诉申请书;2.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4.申述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承诺期限: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职权运行流程:审请——审理——调查——裁决——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对所属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3.裁决责任:提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理)的意见;4.送达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安排专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到申诉双方。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