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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第二中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重大涉校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发布时间:2025-11-18 17:49 来源:安法办

三门峡市第二中学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我校突发的师生伤害安全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 、工作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岗位明确,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学校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伤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学校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意外伤害安全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意外伤害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成立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学校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学校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长:张宏锋  朱建伟

副组长: 张建华  王园园  王晶晶

 员:赵伟峰  张丽萍  师丽琴  吕琛琛

        赵江勇  周红民  段娜娜    

张俊杰  各班主任

行动组: 政教处  各处室

通讯联系组: 办公室  宣传中心

疏散引导组:各班主任

安全防护救护组:全体教师  

2、安全工作小组职责:

1)组长职责:  

一旦突发伤害事件发生,组长和副组长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平时负责组织各种应急救援、自护自救安全演练,监督检查各专业处置组的应急救援的演练;制定治安安全应急预案;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救援指示,对外宣传报道和应急救援服务,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做好师生思想教育稳定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小组成员职责:             

负责治安安全事故的通讯联系,通知学校安全小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救援指示,对外宣传报道和应急救援服务工作;负责承接事故报告,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负责承接事故报告,负责现场救援,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学生疏散、撤离;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做好事故发生地的稳定工作。  

各年级班主任:负责承接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现场救援;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学生疏散、撤离,保护好学生;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救援控制事故扩大蔓延;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做好事故发生地的稳定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三门峡市第二中学应对各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用于指导三门峡市第二中学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意外伤害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意外伤害安全紧急事件。

四、危险分析     

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预防、和处理:  

(一)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原因:

1、社会闲杂人等对社会不满,闯入学校闹事。

2、家长或学校工作人员精神有问题的,突然间发作,对学生和老师造成伤害。  

3、与学校或教师有矛盾的家长,借机对学校里的学生和老师造成伤害。

(二)事故预防方法:  

1、对于社会闲杂人等,门卫一律不得放其进入学校,坚决不得进入。

2、对于精神有问题的家长或学校工作人员,学校要做好个案,平时经常关心这些人,对于精神有问题的家长,门卫也不得让其进入学校,对于精神有问题的学校工作人员,学校有关领导要随时作好观察和记录,发现该人员有不对劲的地方,要立刻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对于与学校或教师有矛盾的家长,校方主动与其沟通,争取化解其内心的不满,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应急处置  

1、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学校一旦发生突发意外伤害事件,在场教师或学生立即向学校报警。学校安全小组组长接警后,要马上赶到现场,并通知安全小组人员马上赶到现场,做好事故处理事宜;发生重特大伤害事故时,立即向110、中心校、教育局值班室、局安全办公室、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救援单位报告或申请救援。

2、紧急疏散和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如社会人员到校对师生造成伤害时,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学校安全小组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制止或疏散。保护好学生。     

2)班主任和学校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拨打“110”报警。    

3、对伤者应及时送医院就诊。

4、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5、迅速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   

6、通知受伤者的家长或监护人。    

7、妥善处理事故。  

六、信息报告

1、意外伤害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 初次报告: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卫生事件,经请示学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在2小时内向同时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2) 进程报告:意外伤害事件处置中,学校每天应将情况报告同时相关教育部门报告。

(3)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同时相关教育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伤害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可能的发生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事态控制情况、人员伤害情况与治疗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3、事故的报告程序及通讯联络

发生事故后,在场教师或学生要立即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向中心校、教育局值班室、局安全办公室、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救援单位报告或申请救援。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消防报警119;交通报警122;医疗救护120。  

七、后期处置

1、学校要切实做好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2、做好事故调查鉴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配合上级机关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等。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学校安全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2、本预案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