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阳光中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为保障三门峡市阳光中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门峡市阳光中学党总支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建立并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报告制度。学校党总支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组织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报告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报告制度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贯彻到报告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实事求是。学校党总支及领导班子成员,在报告过程中都要坚持客观真实地汇报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整改意见,做到既报喜也报忧、既报功也报过、既报结果也报过程。
(三)坚持权责明晰。按照职责分工,由党总支及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要求报告执行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报告执行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议、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等情况。
(四)坚持工作为先。报告必须坚持工作为先的原则,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既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又能顾全大局讲团结,既能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又能思考改进对策,形成促进班子团结、助力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 学校党总支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报告的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是落实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报告主体和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总支作为报告主体,按照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情况。报告党总支遵守党组织议事规则情况,以及履行党总支领导职责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拟采取的主要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的重点是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学校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情况,应简要阐述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的主要做法、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拟采取的主要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作为报告主体,须报告个人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学校党建工作的履职尽责情况。应报告个人执行党组织决策,在主持或分管的相关工作中完成的主要事项、采取的主要举措、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拟改进的主要措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的履职尽责情况。主要报告个人执行党总支决策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决策,在主持或分管的相关工作中完成的主要事项、采取的主要举措、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拟改进的主要措施。
(三)按照职责分工,报告个人遵守学校党总支议事规则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的情况。担任书记、校长职务的领导成员需要报告遵守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情况,其中单设的党总支书记需要报告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的情况。学校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查摆自身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的有效举措。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途径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在每年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要认真总结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执行情况,总结执行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成效,查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撰写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形成后,要全面征求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长办公会议成员意见,并经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报告。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结合职责分工,把个人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报告,要把执行情况写在组织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个人年度考核述职评议材料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书面方式或现场述职方式向教师代表或全体教职工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条 在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过程中,因为违规违纪、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决策失误、工作受损、影响学校发展问题的特殊情况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个人实名或联名方式,有根据、负责任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建议,为上级党组织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章 报告执行、监督和问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应将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考核评议等工作相结合。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是落实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负责纪检的领导班子成员,应把此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将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监督、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校党组织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党办负责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上级督查、教育督导、考核评价等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做好相关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