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阳光小学教育集团教职工考勤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精神和《三门峡市阳光小学教育集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结合集团工作实际,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教职工请假和销假制度,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固定模板假条),注明请假期限及需调整课时(短假应提前调整完成教学课时。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各校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教学工作人员,由教务主任批准;
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副校长批准;
3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班主任请假应先由政教主任签字批准并安排好代理班主任后,到教务主任或其他领导处签字批准;其他任课教师请假由教务主任签字批准;行政后勤代课人员,先由处室主任签字批准,然后经教务主任签字批准;中层正职领导请假须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并报告校长。纸质版请假手续完成后,请假人员还须在学校钉钉办公平台上完成电子请假手续。
不得电话请假或捎假。有特殊情况者需本人电话请假并由家属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请假批准后,需持假条到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登记并缴纳费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校休假。返校后应立即销假,逾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要续假时,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没有特殊情况,上课前突然请假者不予批准。
短假(不耽误学校工作情况下):时间2小时以内,到教务处开具临时出门条,出门时把出门条交门卫室,门卫登记离校时间后方可离校,返回时门卫登记入校时间,逾时者按半天事假登记。每周每人短假不得超过2次。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教职工休病假,应有市级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病假交费标准为每天40元,未入编人员每天20元。请假到期需续假者,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者,按旷工处理。有病住院者需出具住院手续(诊断证明、住院证、收费明细、出院证)按正常出勤对待。重大疾病出院后给予一定居家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仍按病假处理。住院证明造假者按旷工处理。
2. 每学期病假累计5天和5天以上者,取消本学期全勤奖;超过10天者,取消当月(假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全部绩效工资,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除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外,再取消期末绩效。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60%(日工资=月工资÷22天,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物价补贴和教龄工资。下同),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病假时间跨月时,合并计算在一个月中扣除。扣除后不足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予以补齐。
3. 女教职工怀孕期间,一般不减工作量。如果条件允许,可适当照顾。因保胎需请假休息者,必须持有市级医院证明,从休息之日起,按事假处理。
4. 二年内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 女教职工产假计算:从孩子出生之日起为四个月时间(120天)。哺乳期计算时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产假期间可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照常,无奖励性绩效工资。产假提前上班者,余假可冲抵以后的病事假或自主调休。
6. 经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予以照顾。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工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事假缴费标准为每天60元,未入编人员每天 20 元。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及以上者,取消本学期全勤奖。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取消当月(假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全部绩效工资,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除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外,再取消期末绩效。当年度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60%,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事假时间跨月时,合并计算在一个月中扣除。扣除后不足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予以补齐。
上班迟到、早退(半小时内)每次扣5元,脱岗每次扣20元。迟到1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按月计算,当月公布。
会议(升国旗、大型集会、全体教工会议、集体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迟到、早退一次各扣5元,请假(公事除外)每次扣10元。旷会一次扣20元,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4次按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所交费用由会议组织者收取后交学校办公室。按月计算,当月公布。
教职工婚假一般为3天。在节假日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婚假期间视为正常上班,工资福利照发。婚假提前上班者,余假可冲抵以后的病事假或自主调休。
丧假:教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给丧假3天。祖父母亡故给假1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正常上班,工资福利照发。丧假提前上班者,余假可冲抵以后的病事假或自主调休。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上午、下午各给予一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1小时。时间自行决定但不能占用上课时间,由本人每月上报一次使用时间。
四、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2. 要求请假,未获同意而擅自离校者;
3. 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二)对旷工的处理
1. 旷工累计3天以内(含3天)扣发旷工期间的所有工资,在全体教工会上作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旷工累计超过3天扣发旷工期间所有工资,另取消一个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政府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辞退。
如本人由于旷工造成学生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除赔偿外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2. 误课者按集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在全体教工会上作书面检查;每期误课达三节以上(含三节)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五、代课与加班
1. 集团全体教师均有接受临时代课任务的义务和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推诿拒绝;
2. 根据市教育局文件规定,副校长及行政后勤无课人员每学期代课不低于80节。部分课时量不足的教师,应优先安排代课,并计入课时量;
3. 临时代课(一周以上)计入课时量,纳入量化考核;
4. 代课教师应按要求完成教学常规任务;
5. 因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加班的,各校区给予一定酬劳(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六、其它规定
1. 未入编的教师,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15天者予以辞退;
2.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 学校上班时间实行电子签到制度。其他会议、活动使用签名报到的,不得代签,发现一次扣双方各50元,并写出检讨。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集团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集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